各本科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本科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2〕170号)的要求,结合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精神,计划开展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高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建立高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推动高校加强实践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建设任务
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等(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共同建设,并由学校和有关单位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负责人。各实践基地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2.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
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各类学生的实践教育要求,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育模式改革,由参与共建的高校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
3.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高校教师和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各实践基地除承担共建高校的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外,还应向其他高校开放,主动发布实践基地有关信息,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5.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实践基地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三、建设项目
1.项目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科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药学实践教育基地以及其他类实践教育基地。优先支持兼顾其他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的建设,优先支持参与教育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试点高校。
2.项目数额。
“十二五”期间,教育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将立项建设500个国家级实践基地,我省将立项建设50个省级实践基地。国家级实践基地将从省级实践基地中遴选。
3.项目经费。
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和高校自筹经费共同支持。鼓励共建实践基地的有关单位提供经费支持,并通过定向捐赠、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形式,纳入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4.经费管理。
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参照财政部门制订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高校和有关单位根据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项目管理与评价。
承担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高校,每年需向我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我厅组织年度工作研讨和交流。实践基地建设期为2年。通过我厅组织的项目验收后,我厅正式授予其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称号。
6.立项安排。
2012年我厅计划立项建设20个实践基地,每校限申报1个实践基地。
四、项目申报和论证
申报材料为申报书(包括基地建设方案和保障条件等)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等)。每个申报基地需配有反映基地整体情况的3―5分钟视频文件(制作成asf或wmv格式,分辨率640*480以上)和3―5幅图片(制作成jpg格式,大小在2mb以内)。
请各申报学校在9月30日前将学校正式申报文件、申报书和支撑材料(分开装订成册一式3份)、视频文件和图片(和以上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一起刻录在光盘上)上报我厅高教处。
我厅将组织专家论证,并实地考察,通过论证的项目经我厅批准后,共建单位即可正式开展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同时在教育厅网站上公布。
各高等学校应抓紧开展校级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在校级实践教育基地的基础上申报省级实践基地。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鲍铁虎;联系电话:0571―88008979;邮箱:baotiehu@163.com;邮编:310014;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